針對講課的內容,以思考與問題呈現:
- 對於馮特而言,如何區分「 心理學」與「自然科學」?
1.1 心理學和自然科學研究的對象有何差異?
1.2 直接現實(immediate reality)和間接現實(mediate reality)有何差異?
1.3 馮特建立的心理學,是脫離哲學,卻不是往自然科學靠攏,更不是其中一支。 - 馮特為何要主張「直接經驗的全部內容」?
2.1 馮特認為每一個具體經驗包含「經驗對象」和「經驗主體」。
2.2 即是包含「呈現給我們的內容」和「我們對此內容的理解」。
2.3 以石頭為例,把石頭視為獨立於主體的自然現象,是經驗對象。必須要從我們的石頭經驗中將主體因素抽離或抽象化才有可能。
2.4 由於自然科學是研究從經驗整體中抽離主體活動後留下的對象,而心理學就被說成是關於主體的知識。
2.5 但馮特不認同以上看法,馮特認為外在經驗,總是與主體的理解和認識功能相連。 - 既然與主體無關之經驗對象的自然客觀過程,只是一種將前者抽象化後才有的結果,那麼自然科學就需要訴諸「假設性補充概念」 (hypothetical supplementary concepts)來使其知識成立。
3.1 自然科學透過建立物質的客觀屬性(objective properties)概念,來「補充」那抽離主體活動後之對象的內容,並成為「外在世界」之知識的基礎。 - 如果接受了內在經驗與外在經驗不但可以相互區分,且各自獨立自存,並以之規定內在經驗為心理學的研究對象,那就會落入難以說明內在經驗與外在經驗之間關係的困境。
4.1 需要回答內在經驗領域的研究方法,以及內在與外在之間的聯繫。
4.2 內在經驗領域的心理學主張「內省法」為其方法,但無法獲得穩定資料。
4.3 馮特認為心理學奠基在最根本的經驗現象上,即「伴隨所有經驗的意識, 而在這經驗中,對象正在被呈現給一個主體。」 - 確認心理學、自然科學與精神科學之間的關係?
5.1 心理學相對於自然科學是補充性的(supplementary), 相 對 於 精 神 科 學 是 基 礎 性 的 (fundamental),相對於哲學則是預備性的經驗科學(the propaedeutic empirical science)。 - 馮特直接地駁斥了將心理過程奠基於生理過程的心理學。馮特有一段話:
一個從純粹生理學定義開始的心理學,不是依賴於經驗,而是像早期的唯物主義心理學一樣,依賴於形上學的預設。這種立場在心理學上是無效的,因為它從一開始就將心理過程的因果詮釋(the causal interpretation of psychical processes)交給了生理學。
但生理學至今還沒有提供這樣的解釋,由於自然科學和心理學看待現象的方式不同,它將來也永遠無法做到這一點。顯然,這種被轉化為假設性大腦機械學(hypothetical brain-mechanics)的心理學形式,永遠無法作為精神科學的基礎發揮任何作用。
6.1「心理生理物質主義」的看法不從直接經驗出發,就會倒反心理學與自然科學的地位,經驗內容及其過程的問題,就被指派給了自然科學,如生理學和神經學。
6.2 當不在直接經驗中的物質性成為基礎時,對於自然科學來說,主體等同於身體。因此,心理學被定義為一門必須確定直接經驗依賴於身體的科學。 馮特一方面拒絕奠基於物質主義的心理學,另一方面又採用物質主義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,是否會有矛盾?
結論:就心理學做為經驗研究之學科為言,「以直接經驗為對象」與「意識作用認識意識作用」等兩項給定的基礎,的確形成了現代心理學發源 脈絡裡的基本問題。
然而馮特對這兩個問題的回應,卻導致了將心理學定義為所有認識之基礎的心理主義,以及最後走向他本人所反對的物質主義心理學。
以上,若用自己理解的語言描述,其實這當中的討論,是將心理學這門學科「定位」與「分科」。要先確定心理學的位置,如何確定?必須確認心理學研究的對象、心理學本身所站的位置、其研究所依賴的理論基礎以及資訊來源。
而要如此界定,需要將心理學、自然科學、精神科學、形上學等彼此的關係與差異做出區別,到最後討論的:依然是心理學如何研究心?心為何物?心所依賴的基礎?如何觀察心?如何將心的論述,成為可被信賴的知識體系?所採用的立場與觀點為何?
以上,只是整理出維倫老師課堂上,闡述馮特的觀點,另外一大塊是關於威廉・詹姆斯的主張。可說,這次上課,知識量很濃厚。(想到老師說的,看完文獻或上完課,要用自己的理解,嘗試用語言描述出來)